以案释法丨更改过期农药生产日期南安一公司被罚186165万元!

以案释法丨更改过期农药生产日期南安一公司被罚186165万元!

时间: 2024-03-05 09:46:24 |   作者: 激光喷码机

产品说明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更改过期农药生产日期,南安一公司被罚18.6165万元!

  2023年3月,南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安市某公司做检查时,在其仓库发现已更改产品标签的农药代森锰锌1275包,其中擦除生产日期及批号1131包、更改生产日期144包(生产日期更改为20220101),未更改标签产品498包(生产日期:20210101)。现场放置一台陆宝喷码机,处于开机状态,屏幕显示20220101.2022062306.000080。通过查看该公司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仓库里利用喷码机修改农药标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监控数据来进行了拷贝。其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对其未销售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1773包农药代森锰锌进行产品标签更改,将原生产日期20210101更改为20220101。共更改1275包,未更改498包。经物价认定,1773包代森锰锌货值共计 62055元。

  参照《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773包,并处罚款18.6165万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通过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农资领域经营劣质农药案件。劣质农药可能起不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导致农作物减产、绝收,使农户遭受经济损失。通过对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的打击,能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也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我局充分认识到农资打假责任之重、牵涉之广,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健全问题发现机制,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压实属地责任,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从源头上净化农资市场。一方面加强监督抽检、执法办案和警示曝光,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另一方面,对发现的假劣农资深挖严查。上挖生产厂商、下追销售流向,一案双查、一查到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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